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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害人若在在学校受伤,且学校没有尽到安全管理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根据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不一定。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受伤,如果是学校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导致的责任事故,需要由学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如果是其他第三人造成的,需要由侵权的第三人承担责任。如果只是意外事件,则学校无需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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