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千问题的解释》中“关于定金部分的解释”的有关规定,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订立主合同担保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合同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主合同成立或者生效要件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未支付定金,但主合同已经履行或者已经履行主要部分的,不影响主合同的成立或者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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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合同变更或解除时约定了违约责任,是为了保护按约定履行一方当事人的权益,也即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合同双方约定的内容,受法律保护,双方应当自觉遵守,如有违反合同规定的义务,对另一方造成损失的,违约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赔偿损失。如一份合同中双方对定金有约定的,定金的数额属于合同意思自治的范畴,原则上由当事人自行约定,定金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需要注意的是,定金约定的效力从属于主合同,定金的约定是否有效,是以主合同之有效为前提,主合同无效,定金合同必然无效,而定金合同无效,主合同并不因此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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