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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的婚前房产,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不因结婚转变为夫妻共同财产,因此离婚时仍然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另一方为无权分割。但双方对该房产的归属另有约定的,离婚时按照约定处理。 在婚后,将配偶的名字登记在产权证上的,可视为夫妻对婚前个人财产的归属重新进行了约定,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产权登记有另一方名字,另一方对房产就有产权份额。但有名字分割时并不一定就是二分之一。关于分割,有协议的从协议,没有协议的,还需要综合考虑各方对房产的贡献等因素。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中延续了现行婚姻法司法解释相关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相关规定的原则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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