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婚后,未成年子女侵害他人权益的,同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确有困难的,可以责令未与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共同承担民事责任。根据《》第158条,夫妻离婚后,未成年子女侵害他人权益的,同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确有困难的,可以责令未与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共同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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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侵权的责任承担需注意下列问题: 1、被监护的未成年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监护人明确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 如果监护人不明确的,法律由顺序在前的有监护能力的人承担民事责任。 2、夫妻离婚后,未成年子女侵害他人权益的,同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如果与子女生活方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确有困难的,可以责令未与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共同承担民事责任。 3、对于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未成年人给他人造成损害; 由于监督责任已转移到幼儿园、学校、医院,如果这些单位不能证明自己无过错,可以责令这些单位适当给予赔偿。
夫妻离婚后,未成年人子女给他人的人身、财产造成了损害,应由与未成年子女一起生活的一方进行赔偿.但是,如果与子女一起生活的一方经济能力不够.独立承担赔偿责任确实有困难的,可以要求不与子女一起生活的一方共同承担赔偿责任。不与子女一起生活的一方不可以因为未与子女一起生活而拒绝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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