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对自由原则的冲击。信息网络本身性质上就体现自由,互联网是没有国界、没有地域、没有民族、没有性别的差距的,只要你身边有可以上网的工具,你就可以与世界任何一个地方的具备相似条件的对象联系。同时,互联网上的资源都是共享的,任何人都可以分享互联网上的知识与智慧,其释放了人类的手脚、开拓了人类的视野,互联网的这一优越性是任何传统的工具都无法比拟的。电子商务凭借着这一得天独厚的载体,突破了传统合同法的自由限度,使得合同法的自由理念更加的广阔。传统的合同需要签约的双方当事人在特定的时间地点进行表意行为,而电子商务则不然,电子商务合同签约的双方当事人可以突破地域的限制,相隔万里完成合同的缔结过程。 第二,对诚信原则的冲击。市场经济是信用经济,信用经济在本质上是诚信经济,电子商务虽然兴盛起来,但是伴随而来的是诚信危机。由于缔结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无法像传统合同缔结过程中那样面对面、一手交钱一手交货,使得缔结合同双方当事人对陌生的交易者有着先天的防疫心理,要承担着比传统交易模式下更大的违约风险。同时,由于在互联网这个特定的载体情境下进行交易,技术问题就凸显出来,交易双方中有一方掌握着技术霸权,另一方就可能面临着自己的合同利益受损及不平等的合同责任风险,恰似传统缔约模式下的格式合同条款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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