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驳回上诉。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 2、《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 (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 (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针对刑事诉讼法二审原判决对上诉案件的量刑适用情况是怎样的有哪些规定,看完你还不没弄清楚,直接和律师在线沟通获得更多帮助!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审判刑事案件的原则有: 1.不公开审理的案件的审理原则,只有下列三类案件不公开审理: (1)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 (2)有关公民个人隐私的案件; (3)审判的时候被告人不满十八周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 2.公开审理的基本原则,对于依法应当公开审判的案件,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前,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期间,采取适当方式、方法向社会公布将要审理的案件的案由。
刑事诉讼二审的规定如下: 1、对于一审宣告缓刑的判决,二审法院不得撤销原判决宣告的缓刑或者延长缓刑考验期。 2、二审法院可以使用比原判较重的罪名,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3、二审法院队原判为数罪并罚的被告人上诉的案件,既不能加重实际执行的刑期,也不能在不改变实际执行刑期的情况下,加重数罪中的一罪或几罪的刑罚。 4、共同犯罪案件中,人民检察院只对部分被告人的判决提出抗诉的,对其他原审被告人,不得加重刑罚。 5、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审判的刑罚畸轻,或者应当适用附加刑二没有适用附加刑的案件,不得撤销第一审判决,直接加重被告人的刑罚或者使用附加刑,也不能以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为理由发回第一审人民法院重审,加重刑罚。 6、对于自诉人和被告人同时提起的上诉,二审法院可以依据案件的实际情况,依法改判,可减轻、可加重、亦可维持原判。
相关专题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