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级工伤保险待遇主要的补偿是:医疗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7个月本人工资)、一次性就业补助金(根据劳动者所在省的工伤条例确定,解除劳动关系时领取)、一次性医疗补助金(根据劳动者所在省的工伤条例确定,解除劳动关系时领取)、停工留薪期工资(根据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确定)、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等。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及劳动者所在省的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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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十级伤残的赔偿标准一般是给受伤职工本人发放七个月的本人工资。其中这七个月的工资应当是一次性支付的。如果是职工与企业之间签订的法定劳动合同到期的,劳动关系自动解除的,或者是受伤职工本人主动要求解除劳动关系的,那么企业应赔偿该职工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其中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是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具体的赔偿标准还应根据当地的人民政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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