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结婚证丢了:先去民政部门补办结婚证,再登记离婚。《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结婚证、离婚证遗失或者损毁的,当事人可以持户口簿、身份证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进行查证,确认属实的,应当为当事人补发结婚证、离婚证。” 根据以上规定,双方持户口簿、身份证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其中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结婚证。婚姻登记机关对婚姻登记档案进行查证,确认属实的,补发结婚证。补领结婚证以后,如果双方能对离婚事宜达成一致意见,可以到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其中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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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双方应携带证件如下: 1、双方的常住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一代二代均可); 2、本人无配偶的证明; 3、当事人提交的3张红色背景的2寸近期半身免冠彩色合影照片(可当场拍照)。
结婚登记,是我国对婚姻关系建立进行管理以及监督的一种制度。 根据《婚姻登记条例》有关规定,我国的内地居民办理结婚登记时,应该出具以下证件及证明材料: 1、男女双方有效的户口本、身份证件; 2、男女双方无配偶以及与另一方当事人没有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和直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如果是澳门居民、香港居民或者台湾居民在中国内地办理结婚登记的,应该出具以下证件及证明材料: 1、男女双方有效的通行证、身份证件; 2、经双方居住地的公证机构公证其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另一方当事人没有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和直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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