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级劳动鉴定委员会按国家制定的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国家标准GB/T16180-1996)(以下简称评残标准),对因工负伤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伤残后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和护理依赖程度进行等级鉴定。符合评残标准一级至四级为全部丧失劳动能力;五级至六级为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七级至十级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伤残待遇的确定和工伤职工的安置以评定的伤残等级为主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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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伤残等级的判断依据是职工器官的缺损情况,形态有无异常,有无功能障碍,有无医疗依赖或者存在一般医疗依赖,以及有无生活自理障碍。而例如一手指除拇指外,任何一指远侧指间关节离断或功能丧失的,就可认定为工伤十级。
伤残等级鉴定标准如下:1、一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2、二级。需要随时帮助;3、三级。不能完全独立生活;4、四级。需要帮助;5、五级。偶尔需要监护;6、六级。条件性需要帮助;7、七级。活动能力严重受限;8、八级。部分受限;9、九级。大部分受限;10、十级。能力部分受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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