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刑法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如下)、第六十九条(如下)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第五十条【死缓变更】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的并罚】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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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时的最高期限是25年。减刑的幅度还要结合罪犯实际的表现来确定,但一般情况下每次减刑都是减刑一年。而如果从无期徒刑直接减刑为有期徒刑的,一般是20年或者25年。
死缓减刑后为无期徒刑和25年有期徒刑时最低执行期分别是17年和14.5年。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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