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方都同意离婚,单对于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意见不同的在一审判决离婚后,如果不服法庭判决(调解),可以在收到判决书(调解书)之日起十五日(十日)内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逾期不提起上诉,判决(调解)书生效。如果不及时提起上诉,在判决(调解)生效后,当事人不能就离婚与否申请再审,只能就有关的财产分割和子女抚育问题申请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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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离婚诉讼中,如果双方经调解和好,或原告对因冲动提起离婚后悔、或被告请求原告原谅并获得原告同意时,原告可以在开庭前或法院判决下发前,依法撤回起诉。原告提起撤诉申请,法院不再对案件事实进行评判并做实质性处理。因此,离婚撤诉后没有判决书,但是会有准予或不准予撤诉的裁定书。按照法律规定,当事人申请撤诉的适用裁定,不适用判决。
离婚判决后如未解除婚姻关系可以再起诉,也可以就财产分割、子女抚养具体问题再次起诉。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七项,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三条规定,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第五十五条规定,离婚后,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抚养费的,应当另行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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