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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局异地抓人的程序,具体如下:1、异地执行传唤、拘传,执行人员应当持传唤证,与协作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联系,协作地公安机关应当协助将犯罪嫌疑人传唤、拘传到本市;2、异地执行拘留、逮捕的,执行人员应当持拘留证,与协作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联系;3、委托异地公安机关代为执行拘留、逮捕的,应当将拘留证、逮捕证、办案协作函件送达协作地公安机关。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三百三十八条:异地执行传唤、拘传,执行人员应当持传唤证、拘传证、办案协作函件和工作证件,与协作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联系。 协作地公安机关应当协助将犯罪嫌疑人传唤、拘传到本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犯罪嫌疑人的住处进行讯问。 第三百三十九条:异地执行拘留、逮捕的,执行人员应当持拘留证、逮捕证、办案协作函件和工作证件,与协作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联系,协作地公安机关应当派员协助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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