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对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的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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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可以由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具体行政行为已经生效并具有可执行的内容; (三)申请人是做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 (四)被申请人是该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义务人; (五)被申请人在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期限内或者行政机关另行指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的; (六)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 (七)被申请执行的行政案件属于受理申请人民法院管辖。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中止执行: (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 (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 (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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