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绑架罪,是指以勒索财物或满足其他不法要求为目的,利用被绑架人的近亲或其他人对被绑架人安危的忧虑,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劫持或以实力控制他人的行为。抢劫罪与绑架罪在犯罪手段,犯罪客体等方面都较为相似,他们的主要区别如下:一是从犯罪的客体不完全相同,两罪都有可能同时侵犯被害人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但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而使用暴力的行为,非法占有他人财物是其首要目的。而绑架罪侵犯的首先是被害人的人身权利,包括健康和生命权利。二是主观故意的内容不完全相同。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他人财产为目的,绑架罪则属概括的故意,有的以勒索财物为目的,有的以扣押人质(基于政治等方面的原因)为目的,它只要求行为人对犯罪事实有概括的认识就可以构成故意犯罪。三是犯罪的方式不同。抢劫罪是当场对被害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将财物劫走,行为人劫取财物一般应当在同一时间、同一地点,具有“当场性”;绑架罪则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他人,在以伤害或者杀死人质相威胁向被绑架人的亲属勒索财物或者向有关方面提出非法要求。劫取财物一般不具有“当场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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绑架罪与抢劫罪都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加害或威胁被害人,同样都有非法获取他人财物的目的。二者的区别主要在于:(1)犯罪的手段不同,前者是绑架并控制他人后以加害被绑架人相威胁,要求被绑架人亲属或其他关系人给付财物,后者则是当场劫取财物;(2)索取财物的时间、地点不同,前者是先有绑架行为,后有勒索财物行为,后者是当场劫取或强迫被害人交出财物;(3)索取财物的数额不同,前者要按照犯罪嫌疑人的要求将一定数额的财物送到一定地点,犯罪嫌疑人可以漫天要价,具有随意性,后者则一般都是限于被害人随身携带的财物;(4)实现犯罪目的的方式不同,前者是通过把被绑架人作为人质胁迫被绑架人的亲属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出钱赎人,犯罪目的必须通过被绑架人以外的第三人实现,后者则是直接从被害人身上劫取财物,不与第三人发生关系。
抢劫罪与绑架罪的区别主要有: 1、犯罪的手段不同; 2、索取财物的时间、地点不同; 3、索取财物的数额不同物; 4、实现犯罪目的的方式不同; 5、人民法院的处罚程度不同。《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入户抢劫、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等加重情形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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