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条件孤儿是指失去父母的儿童。凡具有本地户口、年龄未满十八周岁,失去父母,经户口所在地县民政部门审核,报市民政局认定批准后发给《孤儿证》的儿童。 申请材料 1、户口簿(父母死亡户籍证明); 2、生父母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证明。 (1)孤儿的父母因病自然死亡的,凡死于医疗机构的,死亡证明由该医疗机构出具;死于家中的,死亡证明由负责该地区的基层医疗卫生组织出具; (2)凡非正常死亡或不能确定是否属于正常死亡者,需经公安部门判定性质并出具死亡证明;宣告死亡的证明则应由人民法院出具。 办理程序①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附户口簿复印件→②村委会调查落实→③乡民政办核实并填报审批表→④交分管领导签字审批→⑤报县民政局审批→⑥由县民政局填报孤儿证→⑦转乡民政办审批并通知申请人领取孤儿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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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母亲仍健在,不能算孤儿。从法律上讲,生母有抚养义务,因此不算孤儿。但是实际上来讲,生母改嫁,父亲亡故,已经算作孤儿了,如果生母那边不同意扶养,又没有亲戚愿意养,只能去孤儿院了
父亲死了母亲走了不能办孤儿证,孤儿证的办理条件是父母都死亡,所以如果母亲找不到,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代为履行监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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