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法有效受保护的民间借款合同,应当遵循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遵循自愿互助、诚实信用、公平原则。出借人的资金必须是属于其合法收入的自有资金,禁止吸收他人资金转手放贷。民间个人借贷利率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但双方协商的利率不得超过国家规定。公民与企业之间的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 实践中对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借贷合同无效:(1)企业以借贷名义向职工非法集资。(2)企业以借贷名义向社会非法集资。(3)企业以借贷名义向社会公众发放贷款。(4)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借贷行为。 有偿民间借款的利息应在借款使用后约定的支付期限内支付,不得提前扣除。如果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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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签订的原则有: 1、全面履行原则,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2、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应当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3、情势变更原则,合同因不可归属于当事人的原因发生变更继续履行显示公平的,允许变更合同或者解除合同。
合同订立应当遵循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守法公序良俗原则、绿色原则。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愿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义务。应当遵循诚信原则,坚持诚信,恪守承诺。应当不违反法律、公共秩序和良好习俗。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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