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法律责任的一般构成要件法律责任的一般构成要件由以下四个条件构成,它们之间互为联系、互为作用缺一不可.rn1.有损害事实发生,违法行为对法律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造成了侵害。rn●具有客观性,即已经存在,没有存在损害事实,则不构成法律责任.rn●损害事实不同于损害结果.损害结果是违法行为对行为指向的对象所造成的实际损害.rn2.存在违法行为。rn3.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损害事实是该违法行为所引起的必然结果,该违法行为是引起损害事实的原因.rn4.违法者主观上有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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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主体。法律责任主体,是指违法主体或者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责任主体不完全等同于违法主体。 2、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违法行为是指违反法律所规定的义务、超越权利的界限行使权利以及侵权行为的总称,一般认为违法行为包括犯罪行为和一般违法行为。 3、损害事实。损害事实即受到的损失和伤害的事实,包括对人身、对财产、对精神(或者三方面兼有的)的损失和伤害。 4、主观过错。过错即承担法律责任的主观故意或者过失。 5、因果关系。因果关系即行为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它是存在于自然界和人类社会中的各种因果关系的特殊形式。
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是行为人因为其行为给他人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所具备的条件。这些构成要件包括四个方面:第一,有加害的行为;第二,有损害的事实;第三,加害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第四,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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