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变更姓名的审批条件 1、公民要求变更姓名,理由充分的。 2、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和正在受刑事处罚接受劳动教养的,不得变更姓名。 二、需审核证明材料 1、申请人的书面报告。 2、《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属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等单位的,要有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准予变更的证明。 三、变更姓名的办理步骤 1、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受理申请.在20个工作日内,责任区民警对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材料进行调查核实井提出意见,由主管 所领导签署意见,报县(区)公安(分)局户政部门。 2、县(区)公安(分)局户政部门接到上报材料后,在1 5个工作日内,对审批权限内的申请,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3、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接到上级公安机关户政部门审批决定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 4、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凭上级公安机关户政部门的批件当场办理变更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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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变更更正户口项目申请表》; 2、居民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 3、居民身份证(16周岁及以上人员提供)(原件和复件); 4、父母亲的结婚证和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5、父母亲的离婚证(父母离婚的出具。父母离婚后子女变更姓名需父母双方到场签字同意;如果双方不能同时到场由公证机关出具父母同意变更子女姓名的公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6、父(母)死亡证明(父[母]死亡的出具); 7、收养证或解除收养证明(收养或解除收养关系更名的出具); 8、亲属关系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法律规定,去派出所改名字需要的手续有: 1、本人或父母、收养人需要准备改名的相关材料; 2、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3、户口登记机关受理申请后,对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进行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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