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协议离婚中,不仅应当对离婚财产分割作出约定,同时也应当注意离婚协议书中的兜底条款。 经常有人咨询离婚后发现原来的财产分割协议不公平,或是对方隐瞒了夫妻共同财产,想重分或是再分财产。通常来说,如果协议书里有“双方各自名下的财产归各自所有”这样的兜底条款,再想推翻原离婚协议要求重新分割或是再次分割就很难了。如果离婚协议书里有“双方其他财产无争议”这样的兜底条款,那还得看具体情况,如果对方隐瞒了较大数量的财产,我个人认为无论从公平角度还是从当事人本意上讲,还是可诉的。如果离婚协议书里没有兜底条款,那除了已经分割的部分外,对于没有处分的部分完全可以要求再次分割。具体到实践中,用不用兜底条款,用什么样的兜底条款,那就要因人因事去选择对自己最有利的表达形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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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财产分割协议无效的情形有: 一、约定某一部分财产归子女所有,但这些财产仍然是由父母掌管的,属于赠与没有履行,没有完成的赠与便不生效。 二、不动产归双方共有但未作产权变更将一方名下的婚前房产等不动产约定为婚后共有,但实际又未办理产权更名手续。 三、谁提离婚谁无财产此类约定。
夫妻协议离婚财产分配的规定,根据相关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下列财产属于夫妻共同所有:工资、奖金;经营收入;产权收入;继承明确的财产;其他共同财产;夫妻有平等的处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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