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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征收拆迁人,应当获得的补偿,在相关法律中被明确规定为: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以及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征地拆迁补偿程序: 一、用地单位(拆迁人)取得征地以及规划等批准文件,然后经申请由区县建委发布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公告征地拆迁,要取得市人民政府批准征用集体土地的批复; 二、拆迁人拟定、报批、公布拆迁实施方案; 三、拆迁人向区县建委申请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 四、区县建委审核发证,并发布拆迁公告; 五、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六、如果在公告的搬迁期限内未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由区县建委裁决; 七、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届满被拆迁人拒绝搬迁的; 八、拆迁期限(1年+6个月); 九、拆迁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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