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确定赔偿数额的标准 (1)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2)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3)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4)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2、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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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商标侵权赔偿的依据:商标法第六十三条。对商标侵权人可要求其赔偿权利人的损失,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进行赔偿;上述标准都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来确定。
我国目前司法实践中,商标侵权赔偿原则上使原告权利恢复到没有被侵权的状态,即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所受损失确定,在难以确定情况下可按照侵权人在侵权期间所获的利益确定。商标法还引入了惩罚性赔偿制度,对于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目前商标侵权的法定赔偿额上限为300万元。商标侵权赔偿额的确定还与侵权人的获利与侵权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有关。如侵权人获利主要是因为攀附他人商标而来,则可以确定侵权人获利几乎都与侵权行为存在直接因果联系,因而以被告全部获利作为赔偿依据的案例并不鲜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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