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进行证据保全,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采取查封、扣押、拍照、录音、录像、复制、鉴定、勘验、制作笔录等方法。 人民法院进行证据保全,可以要求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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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人民法院在受理检察机关提起的公诉后,如果认为案件的证据不足的,不影响案件的审理,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会依据具体的案情作出如下的判决: 1、案件犯罪事实清楚、犯罪证据充分的,认定犯罪嫌疑人有罪的,作出有罪的判决; 2、如果案件的犯罪事实不清楚的、犯罪证据不充分的,作出无罪的判决; 3、依据法律的规定认定犯罪嫌疑人无罪的,作出无罪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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