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关于子女抚养权的问题,由双方协议处理,无法达成协议的,由人民法院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以及保障子女合法权益出发,根据具体情况判决,两周多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双方均要求抚养的,一方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身心健康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另一方有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对十周岁以上的子女,要考虑该子女的意愿。同时在次产分割上,也应当适当考虑子女的成长,合理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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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符合以下情况才能拥有抚养权: 1、孩子已经年满八周岁,愿意随当事人生活; 2、孩子随己方生活更有利于孩子的生活和成长; 3、有证据证明对方不适宜抚养; 4、当事人有能力抚养孩子。
相关司法解释对于可以变更孩子抚养权的法定情形,一共规定了以下几种情况: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一方患病或者伤残,必然影响到对孩子的教育和照料,从孩子成长的角度出发,这是变更抚养条件的一个很现实的问题,一方无力抚养孩子,那么只能寻求变更孩子的抚养权了。 2、与子女一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者有虐待行为的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有不利影响的。关心孩子成长的另一方可以要求变更离婚孩子抚养权,但是,在这个变更抚养权条件下变更孩子抚养权不能要求重新分割原有的共同财产。 3、八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的。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可以从事与其年龄相关的民事活动。 4、有其它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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