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的设立效力和执行效力: 遗嘱继承是由设立遗嘱和遗嘱人死亡两个法律事实所构成,它分别具有设立效力和执行效力。设立遗嘱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有效条件,即受到法律的保护,具有设立效力。遗嘱人一旦死亡,他所设立的遗嘱即具有执行效力,由继承人按照遗嘱的内容继承遗产。遗嘱人可以在遗嘱中嘱托继承人中的一人或数人执行遗嘱;如果没有此项嘱托,则全体继承人以平等地位参与遗嘱的执行。为了保障未成年的继承人和不在继承开始地点的继承人的利益,遗嘱人可以嘱托继承人以外的其他个人或者组织充当遗嘱执行人,负责执行遗嘱。遗嘱执行人通常是遗嘱人所信赖的、能体现遗嘱人意愿的无利害关系人,他在执行嘱托任务时,继承人无权对遗产进行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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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的遗嘱无效。遗嘱必须表达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愿。在胁迫或欺骗下立的遗嘱无效。伪造的遗嘱无效。遗嘱被篡改的,其内容无效。自拟遗嘱符合下列条件的,都是有效的:都是用自己的笔迹写的,都有自己的签名,遗嘱的完整日期都是用自己的笔迹写的。
没有遗嘱执行人的遗嘱只要符合法定条件就有效,遗嘱不是必须要有遗嘱执行人的。遗嘱满足以下条件就有效: 1、遗嘱人立遗嘱时必须具有遗嘱能力。 2、内容是立遗嘱人真实的意思表示。 3、遗嘱内容的符合法定条件。 4、遗嘱的形式符合法定条件,如自书遗嘱必须是立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写日期,代书遗嘱需要代书人与见证人签字写日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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