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抚养权存在争执,无法协商一致的情形下,参照《子女抚养意见》中的规定,判由男方抚养子女的有利条件有: 1、子女虽然在两周岁以下,但母亲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的。 2、子女虽然在两周岁以下,但母亲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3、子女虽然在两周岁以下,因其他原因,子女确实无法随母亲生活的。 4、已作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5、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6、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7、十周岁以上的子女主动要求与父亲生活的。 8、双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生活多年,且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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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由男方抚养孩子的有利条件包括女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其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或者男方可以证明女方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的;总之,只要男方可以证明子女跟着女方生活不利于孩子成长的,且自己可以给孩子提供良好成长环境的,就可以申请自己抚养孩子。
离婚后男方不给孩子抚养费的条件: 1、女方再婚后,继父愿意负担子女所需的部分或全部抚养费; 2、男方因长期患病或丧失劳动能力导致不直接抚养方失去经济来源,确实无力按原协议或判决确定的数额给付,而抚养子女的一方能够负担,又有能力抚养孩子的; 3、男方作为不直接抚养方因犯罪被收监改造,无力给付抚养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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