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次性伤残补助就在领取到劳动能力鉴定后,提供相关如工伤认定、鉴定结论、身份证等材料,可以到所在地劳动局工伤保险赔偿窗口申请领取。其他一次性就业和医疗补助金需要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提供相关材料才可以申请领取。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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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是工伤保险待遇的一种,是对因工伤致残的劳动者给予的一次性职业伤害补偿,给付标准依据劳动鉴定机构评定的伤残等级,最多为伤残职工本人27个月的工资。 领取一次性伤残补助金,需要提供以下材料: 1、《工伤认定书》; 2、《工伤待遇申报表》; 3、《劳动能力鉴定书》。
领取一次性伤残补助金需要用人单位向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工伤职工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携带工伤认定决定书、劳动能力鉴定书等资料向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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