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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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规定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可以一方与另一方协商一致进行解除,或者在合同中约定或法定的解除条件发生后向另一方送达退房通知,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房屋买卖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因此房屋买卖合同是依法成立,并且没有法律规定合同无效的情形,那么自成立时生效,对双方当事人都是有约束力的,是有法律效力的,任何一方违约,都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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