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事诉讼中,对于不知道对方身份证号码的情形,并不影响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起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会依法受理案件,另外,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二十条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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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中并未明确要求写明对方的身份证号码,只要求写明: (一)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 (三)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四)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不影响提起诉讼,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记明报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不要求掌握对方的身份证号码。起诉状还应包括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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