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3条规定:“用人单位依法终止工伤职工的劳动合同的,除依照劳动合同法第47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外,还应当依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该条的立法本意是,工伤职工依照《劳动合同法》第38条的规定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即用人单位有过错在先,致使劳动者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依法支付经济补偿的同时,也应当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本案中,邰某所在公司未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也没有依法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属于违法在先,无论邰某是否受到工伤伤害,都有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取得经济补偿的权利,受到10级伤害后,依法取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也没有疑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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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受工伤不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劳动者属于工伤的,通常应按《工伤保险条例》中规定的赔偿范围及标准请求支付,其中没有关于赔偿净胜损害赔偿的规定。
在工地受伤了的,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属于工伤的,劳动者在就医治疗后,评定伤残等级后,可以向劳务公司、总包公司或者是分包公司要求其承担工伤赔偿责任,根据我国的《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赔偿其相应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医疗费、误工费以及营养费等等费用,并且需要就医治疗的,需要办理停工留薪,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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