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是经国家批准的由中国残联统一制发的残疾人专用证件,其效用主要体现在: (1)证明残疾及其残疾类别、等级的凭证; (2)享受国家和地方政府优惠政策及扶助规定,维护合法权益的依据; (3)制定工作计划,发展残疾人事业的基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规定:"凡符合《中国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的视力、听力、言语、智力、肢体、精神等残疾人均应发给残疾人证。"身有残疾尚未达到规定标准者,不能发给残疾人证。 ●地方残联如何核发和管理残疾人证 核发和管理残疾人证是各级残联的职责,是残联管理职能的重要体现,是残联的经常性工作。各级残联要指定专人负责残疾人证的核发和管理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对核发和管理残疾人证,作了明确规定: (1)残疾人证由省级残联统一编号,县级残联负责核发和管理。 (2)以《中国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认定发证。对于明显残疾,易于认定残疾类别、等级者,可直接认定发证;县级残联难以直接认定残疾类别、等级者,请县及县级以上医院或专科医院检查后认定核发。 (3)严格按残疾类别、等级和残疾人证各栏具体要求填写残疾人证,并登记造册,建档立卡。 (4)残疾人康复脱残、死亡要及时收回残疾人证;残疾人证遗失要及时注销并补办新证。 (5)规范残疾人证的核发和管理工作,杜绝向非残疾人发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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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度残疾人包括:视力残疾中的一级低视力、二级低视力;听力残疾中的 二、三级;言语残疾中的 二、三级;肢体残疾中的二级;智力残疾中的 三、四级。 二、重度残疾人包括:视力残疾中的一级盲、二级盲;听力残疾中的一级;言语残疾中的一级;肢体残疾中的一级;智力残疾中的 一、二级。
各级人民政府对生活确有困难的残疾人,通过多种渠道给予生活、教育、住房和其他社会救助,应当保障其基本生活。各级人民政府对贫困残疾人的基本医疗、康复服务、必要的辅助器具的配置和更换,应当按照规定给予救助。对生活不能自理的残疾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情况给予护理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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