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当有学校直接承担赔偿责任。教育局虽然为组织者,但小孩受伤与之并无直接关系,教育局并无任何过错,法律上也没有规定其有监护义务,更没有实施侵权行为。学校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很好理解。一是学校的老师是现场监护人、具体组织实施人、学校的现场管理人,具有三重角色。二是小孩受伤,显然与老师的监护、管理及现场组织有过错真接相关。三是老师作为学校的职工,其行为是职务行为,故其后果应当由学校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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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在学校摔伤的负责主体是学校。谁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学校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可依法减轻或者不承担侵权责任。
如果孩子在学校摔伤如果是由于学校未尽到监管职责造成的,则由学校承担责任; 由于学校以外第三人原因造成的,则由第三人承担责任,学校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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