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法》第 22、 23条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依照保险合同请求保险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时,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材料。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认为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补充提供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保险索赔必须在索赔时效内提出,超过时效,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不向保险人提出索赔,不提供必要单证和不领取保险金,视为放弃权利。险种不同,时效也不同。人寿保险的索赔时效一般为 5年;其他保险的索赔时效一般为 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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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拒绝理赔的,会发出书面通知,说明拒绝赔偿或者拒绝给付保险金的理由。投保人对此存在异议的,可以根据通知书内容,对照个案实际,查证应否理赔。确属保险人认定错误的,投保人可以拿起法律武器,以诉讼的方法解决理赔纠纷。需要注意的是,一般保险理赔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人寿保险的诉讼时效为五年,均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时效。所以说,保险公司不予理赔的决定存在错误的,保人应在法定期限内通过诉讼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保险人拒绝理赔的投保人维权规定:保险公司在发生保险事故后拒绝理赔的,发出书面通知,说明拒绝赔偿或者支付保险金的理由。有异议的,可以根据通知书的内容,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核实是否理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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