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将其列入专利代理机构经营异常名录,并进行公示:(一)取得专利代理机构注册证或者提交年度报告时提供虚假信息的;(二)未在规定的期限提交年度报告或者未按照国家知识产权局责令的期限提交有关专利代理机构信息的;(三)擅自变更名称、办公场所、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合伙人或者股东的;(四)擅自设立办事机构的;(五)不再符合设立条件,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责令其整改,期限届满仍不符合条件的;(六)就同一专利申请或者专利案件接受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委托人委托的;(七)以自己名义申请专利或者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八)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专利代理机构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之日起满1年未再发生第一款规定情形的,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将其移出经营异常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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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自列入之日起3年内如果合法履行了公示义务后或在补报未报年份的年度报告并公示后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移出该目录。
因过期未按规定时间报送年度报告标记异常的,可以在补报未报年份的年度报告并公示后,可以向作出列入决定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移出决定,恢复正常记载状态。因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标记异常的,依法办理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变更登记,或者提出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可以重新取得联系后,可以向作出列入决定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自核实之日起5日内作出移出决定,恢复正常记载状态。因未按规定履行即时信息公示义务标记异常的,申请恢复正常记载状态的,应当先履行其信息公示义务后,可以向作出列入决定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自公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移出决定,恢复正常记载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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