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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时,应准备、提供以下法律文书和证据材料: (一)要求与被告解除婚姻关系的民事起诉状三份,给法院两份,自己留一份; (二)《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三份,复印件给法院两份,自己留一份; (三)原告本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复印件交给法院; (四)被告的身份复印件一份,交给法院 (五)孩子的出生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三份,复印件给法院两份,自己留一份; (六)证明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符合《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的离婚必备条件的证据材料三份,给法院两份,自己一份; (七)其他主张自己诉讼请求成立的证据材料三份,给法院两份,自己一份。
1、当事人起诉,首先应提交起诉书,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相应份数的副本。当事人是公民的,应写明双方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籍贯、住址;当事人是单位的,应写明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起诉书正文应写明请求事项和起诉事实、理由,尾部须署名或盖公章。 2、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原告向法院起诉应提交下列材料: (1)原告主体资格的材料。 (2)证明原告诉讼主张的证据。 3、当事人向法院提交书证,应填写一式两份证据清单,详细列明提交证据的名称、页数。证据经法院承办人核对后,由承办人在证据清单上签字盖章,一份交当事人,一份备案。 4、立案庭在当事人履行必须的手续和交齐有关证据材料之后,在七天内,对符合立案条件的,办理立案手续;对不符合立案条件的,依法裁定不予受理。 5、当事人应在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七天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和其他诉讼费用。 6、立案手续后,案件由法院排期开庭,当事人应服从法院的各项工作安排,并于结案后到财务室结算诉讼费用,多退少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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