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提出行政诉讼要符合必备的条件。起诉时,原告应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说明起诉理由、事实和根据等。人民法院接到起诉状后,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应对起诉状进行审查,审查起诉是否符合法定条件、起诉手续是否完备、起诉状内容是否明确等,并应当在七日内,做出立案受理的决定或者不予受理的裁定。原告对裁定不服,可以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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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程序具体如下:选择有管辖权的法院;原告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诉状,并提交复印件;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复印件发送给被告,被告应当在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相关材料;合议庭审理,并通过审理作出判决。
1、一审 (1)起诉。行政诉讼实行不告不理原则,即当事人不起诉,人民法院不能主动受理。 (2)受理。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立案受理。 (3)审理。人民法院审理的主要内容是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 2、二审 当事人不服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不服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逾期不提起上诉的,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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