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质量出了问题,不符合国家标准,消费者可以向销售商请求,也可以向生产商请求,两者是连带责任。 1、销售者必须对消费者购买的产品质量负责 《产品质量法》第40条规定:售出的产品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 (1)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 (2)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 (3)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 2、消费者有权要求获得损害赔偿 《产品质量法》第44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人身伤害的,侵害人应当赔偿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造成残疾的,还应当支付残疾者生活自助具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由其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造成受害人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以及由死者生前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用等。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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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遇到商品质量问题举报:可以向消费者保护协会举报;可以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举报;可以向经营者主管部门举报;可以通过媒体曝光的方式举报;可以通过全国统一举报热线12315举报;还可以通过其他合法方式举报。
有三个解决商品房质量问题的方法,主要如下:与开发商协商。开发商必须保证房屋质量符合法律的规定,适合业主居住。因此房屋质量出现问题后,业主应当首先与开发商协商,要求开发商提供维修或者采取其他措施等;向建筑工程质量监督部门投诉;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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