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条例》第38条规定:“物业管理用房的所有权依法属于业主。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管理企业不得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根据这条规定,物业公司未经业主大会同意,不能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更不能将物业管理用房出租给他人牟取利益。因为物业管理用房的所有权是全体业主的,物业公司只能使用而不能处置。如果要出租的话,也要经业主大会表决通过才行,并且出租的收益应归全体业主,物业公司不能占用。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65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管理企业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收益的,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所以,物业公司的说法是不对的,你该代表业主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投诉,制止物业公司这种侵犯业主权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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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现在的物业管理,明确的是企业管理物业,并不包括个人管理物业。其次,物业管理条例明确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将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专项服务业务委托给专业性服务企业,但不得将该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再次,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是需要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所以不建议将物业承包给个人经营,更不建议业主同意这样无法保障的物业服务。当然业主都同意,那么在现行的法律下,由个人管理物业,也并不违法法律规定。
物业服务人可以将部分物业服务委托给第三人。物业服务提供者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部分专项服务委托给专业服务机构或者其他第三方的,应当向业主负责这部分专项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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