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下列侵权诉讼,按照以下规定承担举证责任:(八)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因医疗侵权诉至法院的,医疗机构的过错与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应由医疗机构承担,患者只需证明医疗关系与损害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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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诉讼的责任认定一般有三种:法官判定、技术鉴定和医疗过错司法鉴定。 1、法官直接判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72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交由法定鉴定部门鉴定;没有法定鉴定部门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鉴定部门鉴定”。 2、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按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目前我国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分为首次鉴定和再次鉴定。 3、医疗过错司法鉴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二条所规定的鉴定事项发生争议,需要鉴定的,应当委托列入鉴定人名册的鉴定人进行鉴定。
医疗纠纷的举证责任采取过错推定的归责原则,即谁有过错,谁承担责任。在医疗事故纠纷中,一方认为对方对医疗事故的发生有过错的,应当提供证据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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