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在此情形下,应视为原、被告只对房产归属有争议,而对房产之价值无争议,只须对房产进行分割处理即作共有处理或根据房屋具体情况进行单元分割。 二是在此情形下,应依据证据规则之规定确认在先主张房屋产权的原告方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并判决驳回原告要求分割该房产之诉讼请求。 三是因解释二第二十条对此情形没有明确规定、法院亦无法对房产进行处理,故应视为原告没有具体和明确的分割房产的诉讼请求,不符合起诉条件,故应以裁定驳回要求分割诉争房产之起诉。四是在此情形下,应由法院依职权委托评估,然后将诉争议房产判归一方所有,由取得房产的一方向另一方支付对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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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分割继承,可以先协商,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法院提起申诉!被继承人死亡之时,即是继承的开始时间;但继承人在什么时间内分割遗产,民法典并未做出明确的规定。一般认为继承开始后,依据遗产分割自由原则,应由所有继承人经协商取得一致并确定分割遗产的时间。如果共同继承人对于遗产分割的时间不能达成协议,可以请求基层组织(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所在单位等)予以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另外,共同继承人中的任何人在继承开始后,都有随时请求分割遗产的权利,并在请求不被接受或者认为遗产分割显失公允时,有权要求基层组织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法院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遗产的分割时间,或者径直做出分割遗产的判决。有关遗产的分割时间,我国民法典要求继承人应遵守有关诉讼时效的规定。
写起诉状: 1、当事人的自然情况要准确、具体。自然情况包括:自然人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住所地、联系方式;法人的名称、住所地、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联系方式。其中自然人的姓名、法人的名称要与身份证、营业执照一致,当事人的住所要明确、详细、要具体到门牌号。 2、在诉讼请求部分,写明请求法院解决什么问题,要具体明确,比如: 一、判令被告退还原告订金30000元; 二、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和其它合理费用。 3、在事实和理由部分,要明确写清双方纠纷的原因、经过、现状等,也可引用相关法条加以证明。 4、要著名致送法院的名称,比如到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应写明“此致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5、在起诉状的末尾,还要写清时间。自然人由当事人本人签字,法人由当事人加盖公章。《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起诉状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一)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 (三)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四)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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