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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 1、扣缴义务人是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 2、纳税人亦称纳税义务人、“课税主体”,是税法上规定的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 3、扣缴义务人既非纯粹意义上的纳税人,又非实际负担税款的负税人,只是负有代为扣税并缴纳税款法定职责之义务人。即扣缴义务人收取纳税人的税款代为纳税人缴税的人。 4、扣缴义务人和纳税人同样要面对国家和征税机关,常常会同时扮演纳税人的角色,他们的很多基本权利应该是一致的。因此把扣缴义务人与实际纳税人一起归入纳税人的概念范畴,在实际的税收征纳关系中,有利于保护扣缴义务人在税法上的权利。 5、纳税人也称“纳税义务人”、“课税主体”,是税法上规定的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扣缴义务人是税法规定的,在其经营活动中负有代扣税款并向国库交纳义务的单位。 6、扣缴义务人只是代扣纳税人(注意为纳税人)税款,然后向国库缴纳税款,真正的纳税主体还是纳税人。
针对偷悦数额的不同,本条分别规定了两个层次的量刑幅度。第一层次是,“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10%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或者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第二层次是,: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30%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不同层次的偷税数额只能在本层次量刑幅度内判处,不能任意跨越;否则将造成量刑畸轻或畸重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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