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同汇票出票一样,本票的出票行为也会发生法律效力,即出票人签发本票后承担的法律责任以及收款人因此享有的权利。对出票人来说,出票人必须承担对本票持票人的付款责任。出票人的这种付款责任具有初次性、无条件性、绝对性与最终性。首先,出票人的付款责任是第一次的责任,出票人是第一债务人或主债务人。其次,出票人的付款责任是一种无条件的责任,本票一届到期日,出票人必须对持票人付款,对此不得附加任何条件。再次,出票人的付款责任是一种绝对的责任,出票人的付款义务不因持票人对其权利的行使或保全手续的欠缺而免除。根据我国《票据法》规定,本票的持票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提示见票的,虽然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但仍然可以向出票人行使追索权。最后,出票人的付款责任是一种最终的责任,即出票人一经付款,全部本票关系就归于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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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人对合法取得票据持票人所享有的票据权利,承担保证责任,但被保证人的债务因票据记载事项欠缺而无效的除外;同时还规定,保证人应当与被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票据到期后得不到付款的,持票人有权向保证人请求付款,保证人应当足额付款。即保证债务和被保证债务,二者不能合二为一,因而,也就需要在两个债务之间,确定其履行上的先后顺位。连带责任所表明的,则是在责任承担的过程中的同位性,即履行义务先后的同位性。
银行承兑汇票出票人是指申请单位,即在承兑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法人以及其他组织。 付款人是承兑人,所以银行承兑汇票的付款人是承兑银行。 银行汇票:指汇款人将款项交存当地出票银行,由出票银行签发的,由其在见票时,按照实际结算金额无条件支付给收款人活持票人的票据。 商业汇票:是出票人签发,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出票银行同兑付银行即出票人与付款人之间形成的资金关系和委托关系,即出票银行将资金解付给异地的兑付银行,兑付银行即接受了付款委托,有义务向持票人支付票据金额。 商业汇票付款人,即对商业汇票金额实际付款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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