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意见》第16条规定,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权,有下列条件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2.与子女一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行为的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有不利影响的。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的。4.有其它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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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回孩子的抚养权的方法有:协商处理和诉讼。根据规定,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权,有下列条件的,法院应予支持: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与子女一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不利影响的;八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的;有其它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离婚后一方一般可以通过向法院起诉的方式或与对方协议的方式变更抚养权,而非要回抚养权。且起诉变更的,存在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支持变更抚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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