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建设部的法规:未签订正式合同之前,消费者有权改变主意,有权要求退还所谓的定金,但目前很多房地产发展商手持他们和消费者签订的认购书逼消费者就范,事实上这种认购书大多是不平等条约。 关于购房定金,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根据此规定可以知道,并不是所有订立认购协议后未能订立购房合同的购房定金都是不退的。因为商品房合同条款不是由开发商单方说了算,必须经购房者同意,就是说购房者也有权利提条件,交易的双方是对等的。既然是因为双方的原因不能达成一致,实质上就是开发商的条件购房者不答应,而购房者的条件开发商也不答应,所以既不能归责于购房者一方,也不能归责于开发商一方,自然是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了。 所以,在合同不能达成一致的情况下,未能签订购房合同,并不是购房者单方面的责任,房地产公司也有责任,购房者并未违约。对此,法律人士提醒购房者注意:如果是因为购房者没有按照认购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去签约,买方违约,定金不予返还;而如果是因为对商品房合同及补充协议内容(以上内容认购协议中没有约定)难以达成一致,而未能签约的,卖方应把定金全数返还买方。当然,这里要提醒大家,千万注意收集在认购协议约定的时间、地点,曾有去签约的行为的证据,因为打官司讲究的是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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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合同纠纷的审理中,法院一般优先适用合同。因此对贷款合同不由谁承担违约责任是最重要的依据。如果开发商出售的房屋没有销售条件,即开发商未取得预售许可证或出售不符合使用条件的现有房屋,银行发现这种情况不会发放贷款。此时购房者可以要求开发商返还首付定金,并要求开发商支付相应的利息损失,如果买方提供的信息不真实或买方信用记录不好,银行不予批准,买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买卖双方当事人签署买卖住房合同,买家支付定金和首付,此时卖家拒绝配合办理住房过户手续。买家当事人可以凭购房合同,付款凭据,身份证等证件手续到合同履行地区法院起诉卖家维权,可以主张要求卖家履行合同配合过户,也可以主张终结合同,要求卖家退赔双倍定金,返还首付款承担诉讼费,赔偿买家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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