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婚外情要离婚的,需要注意证据的收集。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婚外情的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等。 1、书证:对方与第三者之间的信件或者邮件、婚外情一方写的认错书或者悔过书、一方对婚外情认可的相关信件或者邮件 2、物证:婚外情一方会第三者亲密的照片、对方与第三者出入酒店开房的相关票据、电话通讯记录等等; 3、视听资料:对方与第三者在公共场合亲密的录像、有婚外情一方承认自己出轨的相关录音; 4、证人证言:婚外情与第三者居住场所内的其他人的证言,如小区的保安、邻居、物业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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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提起离婚诉讼时,需要的提供的证据有: 1、当事人主体资格的证据: (1)自然人应当提交记载其姓名、性别、年龄、民族、住所、联系方式、身份证号等基本信息的材料; (2)当事人名称在诉争的法律关系发生后曾有变更的,应提交变更登记资料。 2、结婚证复印件;因结婚证遗失或者其他原因无法提交结婚证复印件的,应提交婚姻登记机关开具的婚姻关系证明。 3、原告曾提过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已出具裁判文书的,应提交该裁判文书。 4、子女出生证明或户口簿复印件以及对抚养子女的意见。 5、争议财产清单及争议财产权属证明。 6、有债权债务的,提供债权人姓名、地址、借款用途以及处理意见。 7、有生理缺陷的,提供医院诊断证明。 8、其他能够证明案件的事实证据。
婚外情需要对方承认有婚外情的聊天记录或者保证书、证人证言等证据,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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