容留他人吸毒罪是指为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提供场所的行为。[1] 容留他人吸毒罪原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禁毒的决定》第九条规定罪名,但第九条规定是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并出售毒品,《刑法》只规定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不再要求必须具有“容留”和“出售毒品”两种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2016年4月7日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司法解释于2016年4月1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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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留他人吸毒的情形: (一)一次容留多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二)二年内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三)二年内曾因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受过行政处罚的; (四)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五)以牟利为目的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六)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容留他人吸毒罪的情形有: 1、在吸毒者的要求或主动前来时容留他人吸毒; 2、收留他人吸毒的娱乐场所; 3、无偿提供场所吸毒; 4、容留他人吸毒并向其出售毒品; 5、容留他人吸毒的人数和次数的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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