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现行刑法规定了对精神病人、聋哑人与盲人的不负刑事责任或者从轻处理。根据《刑法》第18条的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而“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根据《刑法》第19条的规定:“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在残疾人犯罪的审判中,注重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切实保障残疾被告人的各项诉讼权利;在量刑时,注重依照其在犯罪团伙中的地位、作用、涉及犯罪的数额、社会危害后果及事后认罪态度等情节,依法分别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最大限度挽救一般失足的残疾人,使他们重新走上新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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聋哑人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在我国生理缺陷是影响我国刑事责任的因素之一,我国刑法规定,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因此,如果由于生理缺陷导致行为人辨认和控制能力下降进而导致犯罪发生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聋哑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吗: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聋哑人的违法犯罪的主要特点: 1、作案手段简单直接、目的明确。 2、团伙犯罪已经成为一大趋势,情节恶劣。 3、被他人引诱、教唆、操纵作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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