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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法》第七十八条规定,有限合伙人退伙的情形有: 1.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2.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 3.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 4.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七十九条规定,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在有限合伙企业存续期间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其他合伙人不得因此要求其退伙。
有限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不得以劳务出资。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有限合伙人退伙后,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有限合伙企业债务,以其退伙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取回的财产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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