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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公司高管人员的任命

2022-11-03 15:52: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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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1-03 回复

专业分析:

破产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不得担任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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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金龙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第一有限责任公司,第一有限公司的董事长不是由公司章程直接产生,公司章程只是规定其产生的办法。第二一个有效的公司章程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必须要有董事长的产生方式。第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的方法,通常有两种:第一直接投票法,即每一股份对于某一个董事只有一个表决权。优点在于程序简单,充分体现了资本多数决原则,有利于大股东对公司的控制。缺点在于,持有半数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控制董事的选任,使董事会成为控股股东的“一言堂”。第二累积投票制,亦称集中投票制,即每一股份在选举董事时具有所欲选董事数的表决权。例如欲选4名董事,持有30股的股东,享有的表决权为120个,可以将120个表决权分别投向不同的候选人,也可以集中投向一个候选人

孟金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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