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B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被害人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有权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C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一条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对于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失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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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负有赔偿义务的人有: 1、刑事被告人以及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共同侵害人; 2、刑事被告人的监护人; 3、死刑罪犯的遗产继承人; 4、共同犯罪案件中,案件审结前死亡的被告人的遗产继承人; 5、对被害人的物质损失应该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其他单位和个人。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被害人对被告人遭受的物质损失,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包括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合理支付的治疗费、康复费、误工费、残疾设备辅助费、丧葬费等,刑事案件需要注意两点。 1、受害人要求赔偿因犯罪行为造成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的; 2、被告人非法占有、处分被害人财物造成的损失。人民法院不受理因上述两点而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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