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所说的对方只赔30%,很可能在责任认定方面为大货次要责任,摩托车主要责任。但计算赔偿金时却并非完全按照全部损失的30%进行计算。因为对方属于机动车,有交强险,首先应当在交强险各分项下由保险公司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超出交强险限额的部分再按照责任比例分担。所以,最终的赔偿结果很可能会高于30%。前述赔偿说的是摩托车驾驶员。对于摩托车的伤者,如果在事故中无责,则有权要求大货方和摩托车驾驶人方共同赔偿全部损失。由于你介绍的案情太简单,我只能如此粗略解答。如果您需要进一步咨询,可点击我主页。我主页里有我的手机号,直接与我电联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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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受伤的,伤情稳定后去做伤残鉴定,依据鉴定结果计算赔付费用,再根据责任划分。对方是小车,肯定有保险。交强险内是不分责任的。人员伤亡的医药费一万内不分责,保险全部承担,人身损害在11万以内保险不分责,全部承担,此外的按照主次责任承担,摩托车为主要责任就承担相应的赔偿。
事故认定过程中,并无保护小车的原则,摩托车同属机动车,应予以同等对待。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所以说摩托车和小车相撞的责任划分主要是看是谁的行为导致的交通事故,责任就在谁,并没有说这两种车相撞,责任就一定归于哪一方,主要看到过错方是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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